哪些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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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26 08:31:24

下列象征或称号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一样或许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址的称号或许象征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一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一样或许近似的,但该国政府赞同的在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安排的称号、旗号、徽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该安排赞同或许不易误导大众的在外;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象征、查验印记一样或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在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象征一样或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夸张宣扬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九)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许大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可是,地名具有其他意义或许作为团体商标、证实商标组成部分的在外;现已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持续有效;

(十)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十一)只是直接表示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十二)缺少明显特征的。

前款所列象征通过运用取得明显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广东商标注册

(十三)以三维象征请求注册商标的,仅由产品本身的性质发生的形状、为取得技能作用而需有的产品形状或许使产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十四)就一样或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未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简单致使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十五)就不一样或许不相相似产品请求注册的商标是仿制、摹仿或许翻译别人现已在我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大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能够遭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

近一些客户担心,注册完的商标受理通知书收不到。因为之前我们说商标受理通知书一般在申请之后20-一个月左右下发。时间可能拖延了几天,一直没下发,客户就担心,是不是有问题,是不是没受理是不是被骗了?出现这样的问题,我想和大家说一下:

1,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公司申请一般在20-30天左右下发,个人申请一般在30-40天左右下发。

2,商标的受理通知书下发之后代理公司申请的都会直接下发到代理公司,然后我们再联系客户,直接给客户。

3,广东商标注册如果是自己在北京商标局申请的,那商标受理通知书会下发到公司的注册地址。

4,商标受理通知是商标局统一下发的,批次下发,全国一致,所以,有时候商标受理通知书会下发的快一些,有时候会慢一些也是正常的,所以大家都放心,不管商标出现什么问题商标局都会下发文件,不会无缘无故的出现商标受理通知书不下发的情况。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有哪些区别,在转让与变更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广东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在这两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商标转让与变更最大的区别是注册人和注册人有关信息的改变。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有哪些区别?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条则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今后,成功注册一个商标只需9个月,这确实是一件令人鼓舞的事情。但也有人担心。他说得对。他的担心也不是“新”的。他们老了。广东商标注册申请确实在提速,但有时申请注册的方式并不顺畅。例如,如果你想申请某个图形或文字商标的注册,但相似的商标已经被他人注册,他们自然要对你的商标注册申请提出异议;例如,如果两个申请人在同一个图形或文字商标上申请同一个或相似的商标的注册或者类似的货物,一个申请人肯定会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请人可能会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提前使用他人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

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商标注册异议程序自然会启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律师告诉记者。商标工作负责人和商标局对商标注册异议程序并不陌生,异议情况几乎每天都会出现。过去,由于一些人的反对,商标从申请注册到取得《商标注册证》奋斗了三五年是很常见的。一些注册申请甚至因为这个原因“变黄”。根据现行商标法,任何人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公告后,都可以以任何理由提出异议;商标局应当对商标注册异议进行初审并作出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的,予以复审;对复审决定不服的,提起诉讼。

虽然这一程序只有几十个字,但在实践中,往往意味着三、五年的纠纷和诉讼。近两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在修改《商标法》征求意见时提出,现行的异议程序过于复杂,审查期限过长,影响了申请人及时获得商标注册,建议简化程序。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恶意提出异议,拖延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注册的时间,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一些申请人被迫支付物业费,“花钱避灾”,以换取对方的无异议或取消已提出的异议。

因此,商标法修正案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了异议制度。一是简化了异议程序,规定商标局对异议进行审查后,直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认为异议不成立,核准注册的,异议人可以要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商标局认为异议成立或者未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其次,为减少实践中恶意异议的情形,以侵害在先权利为由提出异议的主体于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

在上述四种情形中,提出异议的都是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其异议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但实际上,也有少数人只受利益驱使。虽然他人的商标注册申请与自己关系不大,但也应尽量蒙混过关,造成异议申请出现异常。《商标法》修订后,堵住了漏洞,完善了商标注册异议制度。不过,业内仍有隐忧。随着商标注册异议程序的简化,未来商标注册纠纷的解决可能会相对顺畅、耗时。但由于异议程序的简化,一旦异议被驳回,被异议人的商标将被注册。此时,异议人可能难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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