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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城区个人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26 08:25:25

如今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意识也越来越高,同时商标数量也逐日增多,在商标在使用过程中一不注意就会面临侵权、纠纷等问题,那么该如何使用它才能万无一失呢,下面小编一起了解下如何合法有效的使用你的商标。

一、合法商标一旦注册你就享有了对商标的专用权但并不代表你就可以随意使用。注册商标是有相应的使用规范的,首先商标使用的主体须合法其次使用的商标须合法,最后就是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名称、范围须合法。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构成商标不规范使用行为。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则要求既不得违反商标法规定的禁用条款也不得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否则构成不规范使用行为。但还是建议大家尽量不要使用未注册商标,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危害已详细为大家分析:

1、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2、容易遭到他人抢注;

3、侵犯他人权利;

4、不能成为无形资产。

二、有效

1、确保商标归属权。大家千万不要认为商标一经注册就万无一失啦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或企业信息变化未对商标信息及时进行变更都有可能让你丧失商标权。同时还要关注市场上是否有别人侵权使用我们的商标或注册与我们相似的商标等不利我们商标权的行为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的利益。

2、好好使用自己的商标。首先商标使用要突出就是要将商标置于包装或标识的显著位置。目前多数企业不重视这一点,往往把商标设计得很小,象一个小钮扣似的并放在很不显眼的位置上,既不突出又不醒目商标形同虚设。其次要长期坚持使用同一商标。因为商标信誉的建立,是一个较长的过程,长期的使用同一商标更能加强其商标在消费者心中的认知度常常更换商标并不是明智之举。

在选择好一个商标后要坚持使用该商标。尤其是商标有一定影响之后更要坚持使用下去。企业家必须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商标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属于企业策划的范畴。商标在赢得消费者信任的同时企业得到的是利润。商标是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广东商标注册和运营是一门学问企业应当给予重视。从商标起名商标设计,商标注册,商标运营,商标保护等多个步骤都必须高度重视和意识。

在广东商标注册代理收费标准并不一致,有些收费较高,有些收费较低,而且它们能代理的商标类别也不同。无论是一般商标,还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它们可能在代理注册的收费上会有差别,除了商标局需要收取正常费用外,还需要向代理机构支付相应费用,鉴于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选,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很有必要,进而能被更多的人接受。关注商标注册代理收费价格,将能为我们做出更准确的选择提供帮助,所以较好来进行确定,肯定会被更多的人接受,进而能在品质方面有良好的效果,所以更好来进行选择,将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

选择一家口碑声誉较好的服务机构,它将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保障,自然是寻求较好品质的基础,为此,我们还是得结合实际要求来确定。既然在商标注册收费标准不尽相同,那么我们选择一家更好的代理注册服务机构,它们能在更短的时间内帮助客户拿到商标注册证。有些热门的商标容易被人抢注,所以我们找代理来提供帮助,将能在效率上有良好的效果。只有在服务上更好来选,才能被更多的人接受,至少它能在可靠性上有很不错的效益,毕竟它能被更多的客户接受。

实力较为雄厚的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其服务收费更合理,还能快速帮助客户完成商标注册,所以它能被更多的人接受,所以较好来进行选择,将是达到较好效果的基础,所以我们还是应比较后再来选择,进而能在使用中会有很不错的效益,为此,我们还是应结合实际需求来选,毕竟代理注册不同的商标类别价格明显不同。

被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

一、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首页);

二、评审材料目录;

三、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正文);

四、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被异议人签字或盖章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

五、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

六、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七、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除商标不予注册决定原件及商标局寄送商标不予注册决定的信封外,其他材料均应提交一式两份。另外,申请人需要在提出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补充有关证据材料的,应当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中声明,并自提交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期满未提交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补充有关证据材料。但是,在期满后生成或者申请人有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期满前提交的证据,在期满后提交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证据交原异议人并质证后可以采信。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及时送交原异议人,要求原异议人在收到不予注册复审答辩通知书以及不予注册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理由和相应证据材料。

原《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新《商标法》在此基础上增加一款:“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在知识产权律师陈家金看来,增加此条款的目的主要是防止将他人已经在先使用的商标抢先进行注册。此修改在原有规定基础之上,进一步加大了对已使用但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力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频发的商标抢注现象。

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自愿注册原则,理论上又承认了未注册商标的合法性,因此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就产生了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两种不同的商标形式。对于未注册商标,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可以获得保护,主要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有关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代表人抢注以及第三十一条有关禁止恶意抢注等条款。这些规定对于保护未注册商标起到了一定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打击了不断增加的“抢注”行为。

但是,近年来侵犯未注册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仍然屡禁不止。很多抢注人并不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手段,有些可能确实对未注册商标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情况并不知情;但也有些恶意抢注人为了规避法律,通过空壳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这些问题加剧了未注册商标遭受仿冒和抢注的严峻形势,而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对这些问题又难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去制止在后商标申请人的商标申请行为。一旦在后商标申请人抢注成功,由于理解不同,部分地方又执行绝对的注册商标保护制度,未注册商标使用人马上就会面临商标侵权带来的停止使用和损害赔偿的法律风险。这样的风险对于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人明显不公平,凸显出我国对商标在先使用权人保护的不足。

因此,针对这一当前社会反映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新《商标法》中设立商标在先使用权制度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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