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的使用如何界定?
商标如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就有可能被他人申请撤销,工商局通常不会主动查处,但如果刚好有人想注册你的那个商标,则有可能会向商标局提出撤销三年不使用的商标的请求。针对这个问题,你可以这样做:广州商标注册成功后,无论是否以使用为目的,都要适时的“使用”商标,并将该使用证据保存下来,以防他人申请撤销。什么才是有效使用呢?如何保理使用商标的证据?
1、商标的使用如何界定?商标的本质属性就是用于区分不同商品的来源,因此如果在商业活动中商标起到了这种作用就应当视为商标的使用。其表现形式一般为将商标使用在商品、商标的包装、交易文书,商标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
2、商标使用证据如何保留?
(1)商标的使用人。商标所有人或者被许可人对商标的使用都视为该商标的使用,当然被许可人使用的证据需要辅助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商标的使用时间。如果有人对你的商标提起了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那么你提供的证据必须卡在该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之日的前三年内,超前或过后都不算有效证据。因此,如果你的商标每闲置二年多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证据,这样就不怕别人提撤销三年不使用了。
(3)商标的图样。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因此,商标的使用自然离不开商标图样本身。你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清晰的体现该商标的图样,好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是完全对应的,当然,如果整体显著识别部分没有改变,在法律上也应视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4)使用地域。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能在中国领域得到保护,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只有在中国领域使用才视为商标的使用,所以在准备使用证据时一定挑选在中国领域内形成的使用证据。
商标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无形产业。当商标遇到权属不明景象及商标所有权人遇到诉讼等纠纷时,法院为了保证有关好坏关系人的权益。能够恳求商标局对该商标进行冻住。以防商标权被不法搬运。
商标权冻住是指由与广州商标注册人有债权关系的民事主体提出恳求并供给担保,由人民法院下达帮忙通知,采纳冻住商标注册人商标所有权的行动。商标权在冻住时期,商标享有人不得答应别人运用其商标,与别人签定的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属无效合同,答应合同存案机关不予存案存查。注册商标权的冻住期限不得超越6个月。
第一部分法律依据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应当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具体为:
一、《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广州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第二部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申请,申请人及申请商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的,可予以初步审定:
一、申请人主体资格应当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设立的。申请人名称应经名称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
二、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企业名称或者该名称简称一致,简称是经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三、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主体之间具有紧密对应关系。
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应与核定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第三部分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
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应当严格按照以下标准审查:
一、对“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作为商标申请,或者商标中含有“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的,以其“构成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缺乏显著特征”和“具有不良影响”为由,予以驳回。
二、对带“国”字头但不是“国+商标指定商品名称”组合的申请商标,应当区别对待。对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质量特点或者具有欺骗性,甚至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或者容易产生政治上不良影响的,应予驳回。
对于上述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应当从严审查,慎之又慎,通过相关审查处处务会、商标局审查业务工作会议、商标局局务会议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委务会议研究决定。
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过程中,商标申请人可以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商标在先使用人被侵权怎么办呢?广州商标注册公司今天通过一个案例来给大家说明:2009年5月份,某汽水厂向商标局申请的商标被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同时发给某汽水厂《商标注册证》,之后某汽水厂将申请的注册商标用于了饮料产品系列。
近几个月,某汽水厂发现市场上某食品厂生产的一种饮料上使用了与自己同样的注册商标,并且产品的外包装与某汽水厂的产品外包装很相似。某汽水厂怀疑某食品厂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嫌疑,于是派人与某食品厂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不得再使用某汽水厂已注册的商标。可是,某食品厂解释说,该商标是其在2010年4月份,经向商标局申请并被核准注册的,其核定使用的产品为含奶的饮料,自己是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注册商标,其行为不存在侵权的情形。
某食品厂的说法似乎有些道理,但是,某食品厂使用该商标确实已造成消费者误认为两种饮料都出自某汽水厂,对某汽水厂来说很不利,长此以往会给某汽水厂造成严重的损失。据说,某汽水厂申请的商标在先,某食品厂申请在后,某汽水厂可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并通过撤销商标程序来撤销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在本案中,商标注册公司认为某食品厂取得商标权不得侵犯某汽水厂的在先注册的商标权。
根据某汽水厂的申请,经商标局核准,某汽水厂获得了在不含酒精的果汁饮料上使用注册商标专用权,之后某食品厂也申请了同样的商标,根据《商标法》第30条的规定,某食品厂的注册商标行为显然侵犯了某汽水厂对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的商标权。某汽水厂可以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虽然某食品厂的商标已经过商标局的合法登记注册,但是其申请该注册商标的行为损害了某汽水厂对合法注册商标的在先取得权利,某食品厂对商标注册明显不当,根据《商标法》第45条的规定,某汽水厂作为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某食品厂注册之日起5年内,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因此,现在某汽水厂有权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某食品厂的侵权注册商标无效。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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