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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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4-14 08:37:45

商标无效的理由,也许别人申请对方商标无效的原因是因为侵犯了自身的商标权,但自己不能生搬硬套的也按照这个理由来写。那么商标无效的理由有哪些?

(一)注册商标有明显瑕疵?

1、违反《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即违反《商标法》第10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商标法》第11条,注册的商标使用了法律禁止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标志;违反了《商标法》第12条,注册的立体商标是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注册的标志。

2、以欺骗手段获得注册。

(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商标权人采取如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恶意抢注、侵害他人的商业信誉等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其情形较为复杂。

1、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2、恶意注册。

恶意注册的具体情形有:(1)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2)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商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3)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广州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律害的;(4)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一标进行注册的;(5)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且商标权人是恶意申请注册并获得核准的。

(三)注册商标争议根据保护在先原则,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撤销在后注册的商标。

广州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商标注册公司认为驰名商标的效力较之普通商标要强得多,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大于普通注册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商标注册公司认为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注册公司认为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专利意味着这是你拥有着这项知识产权,它人未经授权的使用和模仿都是不合法的,专利无效宣告是一个专利权竞争的过程。不论你是专利权人,还是请求人,都要对专利无效宣告这一程序有一定的了解,这是市场竞争当中的一大手段和必要知识储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主要遵循以下规定:

1、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新颖性的概念、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优先权的审查以及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等内容适用《指南》的其他相关规定。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3、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在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中,应当考虑其技术方案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包括材料特征和方法特征。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审查的有关内容,包括创造性的概念、创造性的审查原则、审查基准以及不同类型发明的创造性判断等内容。

但是,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以上三方面是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需要遵循的规定。

《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即通常所说的临时保护)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对于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当事人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由于发明专利是先公开后审查,在公开后到授权前的这段时间,申请人并没有获得专利权,也就无法行使专利的排他权。

需要注意的是,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之日起生效,也就是授权以后才生效。这也就是说,从公布到授权之间这一段时间内,发明内容无法获得专利保护。

但专利公开后,其他人通过阅读公开的专利申请文件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有可能会实施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专利法中设置临时保护条款,目的在于平衡专利权人和公众的利益,对专利申请的公布给予一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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