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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企业商标转让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8 08:32:09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有: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如果说关羽是刘备的猛将,那么商标必是企业的利器。对企业而言,广州商标注册是使用商标的前提,只有成功注册商标才拥有商标专用权,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商标的作用。然而一些企业觉得自己想要的商标已经被别人注册或者认为新注册商标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想商标的名称、办理步骤等问题,那么怎样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呢?可以采用商标转让的方式获取商标。代办商标注册多年,有丰富的代理经验。也有客户问到关于商标转让的问题,不清楚为什么商标转让的费用比商标注册的要高。

如今商标转让很多人都在抱怨商标的价格实在太贵了,“动不动就是好几万、十几万甚至上百万的都有”,一个小小的商标哪里值这么多的钱啊!更有人直接说卖商标的都是骗人的,其实便宜的商标也是有的,但是好商标他不是用金钱去衡量的,也就是物有所值的。

首先商标为什么贵还得从商标注册的难度上说,经历过商标注册迟迟不下来,而又急着使用商标的人来说,转让商标中商标的价钱实在不算贵。自己注册商标得有一个好创意好名字或者生动独特的图案,还要经历商标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审核、注册公告等繁琐的一系列手续要过五关斩六将才能注册下来的。这个过程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而且还存在风险,即使能够顺利通过并拿到商标注册证书最快也需要一年多。

1、这个问题还要从商标的好与不好来说,商标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但是商标的无形资产不是每个商标都一样的。企业若在开始的时候多花一点钱买一个好的商标那么该商标的升价空间就很大,而且升得快。有可能会把它打造成一个知名品牌或驰名商标!那个时候这个商标的价值就可想而知了。

2、商标的贵还与其他宣传推广有关。这个怎么解释呢?您想有的企业花百万,千万,甚至上亿的广告费在电视或者其他媒介中宣传自己的品牌和产品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想让消费者记住自己的商标。而一个好的商标可能并不需要花费如此巨大的金额去做宣传推广,好的商标已经把省去的宣传费用算进去了,因为好的商标本身就是免费的宣传。

3、购买商标既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并可立即投入生产尽快的为企业盈利创汇!可是,在选择购买注册商标的时候,很多的业主往往为了贪图价格便宜而随便找一个廉价的商标。其实不好的商标即使不花钱也不用,好的商标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商标的价格高是因为的确它值这个价,当然排除那些故意炒作的天价商标。

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也容易被他人抢先注册,更严重的,未注册商标可能因无意侵权而使企业支付巨额赔偿。因此,企业家必须把企业、商品、商标联系在一起向消费者进行推介,商标注册和运营是一门学问,企业应当给予重视。商标的价值无法估量的,一个好的商标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和名气,而好的商标是需要经营的。

商标检索即商标查询,是广州商标注册请求人或代理人到商标局查询请求注册的商标有无与在先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状况,以了解自己准备请求注册的商标是否与别人已经注册的商标相混同。那么提交商标注册前为什么要做商标检索呢?

商标局每年都会收到注册商标请求的数量就高达数百万件,终究核准注册的商标却是非常有限的;很多注册商标由于存在着商标近似、商标缺少显著性等问题遭驳回并且不予以注册。一旦注册商标请求遭遇驳回,请求人为此商标支付的精力和都将被耗费。请求人向商标局提交注册商标之前,需求做好相应的商标检索工作,如此方能心中有数减少盲目性,从而能够进步商标注册的成功率。请求人应怎么检索商标呢?

商标局官网中有时会录入已经注册商标的数据库,请求人可通过商标局官网“商标查询”栏目,比对自己拟请求商标及数据库中的商标,进而来了解是否存在着商标近似、商标所选择的产品或许效劳类别存在误差等。首先请求人就需求确定查询商标的类别,核定运用的产品或许效劳等。尼斯分类表将商标首要细分为产品商标(1—34类)以及效劳类(35—45类),其间每一个类别又能够细分为很多的小类。就比方请求人商标运用于外套、大衣、牛仔裤等服装上,其商标则为25类商标;请求人检索商标时应当在25类中查询相应的商标。

其次请求人需求查询商标是否具有不良的影响。《商标法》规定简单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标志都不得作为商标来运用,因此请求还需求考虑到商标是否简单产生不良影响,如“王八蛋”、“黑鬼”等商标格调底下、鄙俗,显然就不会被核准为注册商标。

请求人需求确定商标是否构成了相近似或相同商标。商标的作用首要是区分同一产品或许效劳的不同提供者,因此《商标法》规定了近似或许相同产品、效劳上不允许存在着近似商标,否则就很简单使顾客造成混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次序。请求人需求充分地利用商标局的数据库,以判别所请求商标是否和已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注册请求前的查询检索工作,虽不是商标请求的必经程序,但它能够让请求人准确的判别所请求商标,若出现问题时便及时更改,进而能够进步商标注册的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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