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湾区公司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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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公司商标变更办理的步骤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3-11 08:55:07

税务审计主要为了查看企业是否按规定交税、有没有偷税漏税行为,有没有弄虚作假等情况。注册公司小编提醒您当企业面临税务稽查、变更、并购等问题时,对企业进行全面的税务审计,查漏补缺,并提出补救方案,最后能够很好地通过税务稽查,税务审计。

一、税务审计与财务审计的区别税务审计主要是看企业的纳税情况是否正确与完整。

财务审计主要是对公司审计截止日资产负债、利润及利润分配和现金流量情况的审核。

税务审计

二、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做税务审计

1、从事保险、创业投资、验资、评估、担保、房地产经纪、出入境中介、外派劳务中介、企业登记代理的公司;

2、突发情况比如被举报账目、税务稽查等问题时,就需要做税务审计;

3、三年内有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违法行为的公司;

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即自然人独资企业或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5、注册资本实行分期付款未完全缴齐的公司;

6、从事金融、证券、期货的公司;

7、长期欠债或做亏损的企业;

8、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9、外资企业。

商标局根据广州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总体部署,积极推进商标注册全过程的电子化,努力打造商标注册更加优质,高效,便捷的在线服务平台。商标在线服务系统计划于11月5日全面投入使用。届时,通过商标在线服务系统提交的商标申请产生的所有商标文件将以电子方式交付,商标注册证书除外,并且不再作为纸质文件交付。用户可以自行登录商标。从在线服务系统下载并打印。如果商标申请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则商标文件仍将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供。

广州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是商标注册的重要步骤,虽然说商标查询的结果并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是却能够为商标注册者提供很大的帮助,减少商标注册申请的盲目性,让申请人事先了解商标注册的成功几率,大大减少申请相关费用,争取一次性成功。商标查询通过是不是这个商标就肯定能注册下来呢?

商标查询的结果只是作为参考,没有法律效应的。商标查询最准确的网站是国家商标局官方网站,但是我们在查询的时候,并不能够查询到所有的内容,商标查询的查询内容范围很广,但是只能够查询到商标局记录到数据库中的相关信息,如果没有记录在案,那么也不会查到任何的内容,这也是商标注册的盲区。

另一个影响商标查询结果的因素是,查询人员专业知识的掌握。不同的查询人对商标审核标准理解的差异,造成了查询结果判定上的人为差异。在注册之前进行商标查询,能够找到和自己类似的商标注册,同时也能够通过观察类似商品的商标,启发自己的思维,触发灵感,将自己的商标图案设计得更加完美。如果在查询的时候发现了和自己类似的商标图案,我们能够及早进行修改,避免申请被驳回,既影响心情又浪费金钱。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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