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申请广州商标注册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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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申请广州商标注册不予受理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6-06 08:27:52

如何规避申请广州商标注册不予受理之情形?一般说来,可以通过下面四种方法。

1、尽可能委托专业代理组织人员代为办理;

2、尽可能地多向专业代理组织人员咨询、交流;

3、尽可能地详细、认真审查所填写文书及附送资质和资料;

4、尽可能地了解国家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以及商标局最新公布的各种通知等。

注册商标与注册中的商标,这两者的转让,大家一般会选择那种呢,据恒信致远的经验,选择注册商标转让的,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很多人要转让商标,一个前提就是R商标,转让过来可以直接用的那种,至于正在注册中的商标,要转让的比例就少很多。

商标转让,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话题,转让的商标,可以是注册了的商标,也可以是正在注册中的商标,当然,至于没有注册,没有提交申请的商标,一般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了,因为那样的商标,谁都可以用,不需要转让的。那么,在注册商标与注册中的商标,这两者的转让,大家一般会选择那种呢,据恒信致远的经验,选择注册商标转让的,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很多人要转让商标,一个前提就是R商标,转让过来可以直接用的那种,至于正在注册中的商标,要转让的比例就少很多。至于什么是注册商标,这里发个商标注册证,大家看一下就知道了。

为什么大多数客户会选择注册商标转让呢,主要是风险低,因为已经注册成功了的商标,只要材料齐全,基本上是百分之百的能批准下来的,而注册中的商标呢,如果注册不下来的话,就白费了这个精力。注册商标转让,与之对应的是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很急的话,一般的用户还是会选择注册商标的,毕竟这样可以节省一些开支。但是风险与机遇并存,如果注册不成功,我就白费了,商标局是不会退费的。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商标赋予您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专有权。商标所有者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并围绕其独特的商标发展业务。他们有责任保持商标强大,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业主还可以通过开发具有相同元素的标记族来创建更强的保护级别。注册使用商标的好处、益处商标所有者可以建立自己的品牌,并围绕其独特的商标发展业务。

他们有责任保持商标强大,不会引起消费者混淆。业主还可以通过开发具有相同元素的标记族来创建更强的保护级别。商标允许您使用注册商标(®)符号。公司可以使用商标(TM)符号表明他们声明对商标或SM(服务商标)符号的权利,以声明对服务商标的权利。

在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之前,他们不能使用®符号通知公众联邦注册商标。商标使您可以许可您的知识产权。商标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使用许可给其他方;但是,原所有者必须对许可证下的货物的质量和性质负责。商标允许您保护您的商标免受稀释。商标持有人可以对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侵权者采取法律行动。

业主可以要求稀释,这意味着侵权人的使用使得原始商标不那么与众不同。如果商标是一个众所周知的商标,您只能要求稀释。法院考虑以下事项:商标的独特程度使用的时间和时间长度广告和营销水平市场的地理限制贸易渠道认可程度第三方对商标的其他用途目前的商标注册商标允许您保护您的商标免受消费者混淆。商标有助于防止市场混乱。

为了证明消费者的混淆,法院考虑以下因素:商标的力量产品或服务的相似性商标的相似性营销方法的相似性消费者混淆的证据普通消费者的谨慎程度被告的意图商标允许您为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辩护。这些案件包括:传递:当另一家公司试图将其产品或服务作为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会发生此操作。供款关系:当另一家公司说服零售商将其产品或服务作为您自己的产品或服务时,该活动就会发生。

反向传递:当另一家公司将您的产品作为自己的产品销售时,就会发生此操作。盗用:该术语是指未经授权使用商标。不注册商标的弊端该标记过于通用。您不能为通用的词语,标语或符号注册商标,也不能建议某类产品。如果持有人不保护其免于过度使用,商标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变得通用。您不打算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如果您没有也不会在商业中使用该商标,则您没有注册商标的依据。

你不打算为这个商标辩护。持有商标时,必须保护其免受侵权。如果你不为它辩护,那么商标就会失去意义,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你可能会失去主张所有权的能力。您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失去对知识产权的商标权:放弃:当您停止使用商标并且无意继续使用时,就会发生此行为。经过三年的不使用,您在技术上放弃了您的商标。放弃会阻止公司声称他们不使用的商标权利。

不正当的许可或转让:当您在未确保质量的情况下许可或转让商标权时会发生这种情况,因此,商标不再标识具有特定质量的产品。通用性:当公众将商标识别为广泛的产品或服务组而不是来自单个公司的特定产品或服务时,就会发生此活动。

企业不能拥有通用类型的产品或服务的商标权。商标不会阻止任何类型的未经授权的使用。第三方可以声明使用您商标的原因:合理使用:该术语意味着公司打算将商标用于其主要含义,因此不太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提名使用:此短语表示该商标必须用于定义和区分彼此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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