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出现广州商标注册转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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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出现广州商标注册转让纠纷?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4-10 08:43:01

企业将一个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转让到自己的名下,能够在第一时间内拥有自己的品牌。能更快速、准确的推广企业自身品牌,使企业在同行业迅速崛起。那么如何避免出现广州商标注册转让纠纷?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什么决定了商标的价值?从几千元到数亿元为何有些商标价值高达上亿而有些商标价值只有数千元,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究竟有哪些?商标是否“完整”?如果商标成了商标从业人员口中的“残标”,商标价值也会大打折扣。什么是“残标”?残标也是成功注册的商标,受《商标法》保护。但是它在申请之初,选择商标类别中,商标适用的范围低于十个选项;或者被商标局驳回部分适用的范围,从而导致商标使用范围低于十个选项。

买残标显然不太划算,这大大缩小了将来生产产品的商标适用范围。多类别注册的商标价值更高商标分为45个类别,其中有很多类别都是相互关联的,称为相关类别。如果一个品牌在几个相关类别都注册了商标,就意味着该品牌在这一领域未来的发展前景可观,并降低了知识产权“阻碍”风险,价格也会相对单个类别的商标高一些。热门类别的商标价值更高同样的商标交易,在第22类和在第25类中的“命运”大不同。

22类是“绳、网、纤维原料”等类别,在日常生活中也不经常被人提及;25类是“服装、鞋、帽”,其热度远远超过前者。一般来说,第3类日化用品、第25类服装鞋帽、第29类食品、第30类方便食品、第33类酒类、第43类餐饮住宿、第35类广告销售商标都是“抢手货”。在交易中自然存在供不应求的局面,价格也会“商标以稀为贵”。

除此之外,若还有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相关申报资料或认定证书;商标产品获奖证书、企业荣誉证书等充满含金量的各种证书,在品牌溢价的作用下,商标交易的价格定会不菲。影响商标价值的因素,其实跟商标注册的要点很有关联。要想让商标具备比较好的价值,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就应该注意这些。

近期有朋友在问小编我:“想要在单一的海外国家进行海外商标注册,可以注册吗?”一般来讲,我国企业可以到任何一个《巴黎公约》成员国或与我国签订有商标注册互惠协议国家进行单一国家注册。 

当然了由于每一个国家的注册条件都不一样,所以根据海外商标注册地的不同,相应的一些条件或者政策也会不同,这就需要大家依照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过虽然细节上会有所不同,但是对于商标注册的大体上还是相同的,下面就一起聊聊海外商标注册大致流程。

1.申请阶段 

向所在国家专利商标局提交申请后,由专利商标局下发的一个受理文件,上面会有申请号和申请时间。 

2.审查阶段 

申请递交上去后会分配到一个审查员手中,审查员将对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要求和分类信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实质审查包括对商标显著性,是否违反禁用条款以及是否有与在先商标构成冲突的审查。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审查员便会发出审查意见,如果不答复便会被视为放弃申请。审查没有问题或者答复审查意见以后官方接受申请的,便会安排公告。 

3.公告阶段  

商标审查通过后会进入公告期,官方会将商标刊登在商标公告上,该公告每周在线刊登。 

4.登记阶段 

公告期内无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获准注册并颁发注册证书。

关于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的说明: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条中所称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具体为:

(一)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包括:

1.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上等;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协议、发票、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上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二)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包括:

1.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经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

2.商标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中;

3.商标在各级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举办的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照片等。

(三)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包括: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挂号卡、奖券、文具、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2.商标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包括汇款单据、发票、发货单、提供服务的协议等;

3.其他符合《商标法》规定的使用方式。

(四)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不视为商标在商业活动中的使用。

(五)以下情况视为注册商标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1.不可抗力;

2.因国家政策限制停止使用的;

3.因破产清算停止使用的;

4.其他无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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