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

广州商标注册代理电话
站内公告:

产品分类

联系我们

  • 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 联系人:王经理
  •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广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

广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3-22 08:42:29

怎样做广州商标注册转让,具体流程是什么,广州商标注册转让需要进行评估吗?一般来说,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注册商标的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广州商标注册的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

1.合同转让:转让人通过合同,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内容、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这种形式的转让一般是有偿的,即转让人通过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用。

2.继受转让:注册商标的继受转让,有两种情况:(1)注册所有人(自然人)死亡即其生命结束后,有继承人按继承程序继承死者生前所有的注册商标。(2)作为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企业被合并或被兼并时的继受移转。

3.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这种转让形式一般发生在公有制国家,这里说的行政命令主要是那些引起财产流转的计划和行政。例如我国国有企业根据行政命令发生分立、合并、解散或转产,必然会发生注册商标主体变化的问题。

事实上,商标转让是需要对商标进行评估的,商标转让过程中商标评估一般程序为:1.商标转让时,商标评估需要明确此项是否符合企业的服务或商品;

2.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鉴定其商标评估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指导企业进行清查以及填报资产,并搜集各种相关的准备材料;

4.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了并且对其准备的材料进行验证是否有效合格;

5.商标评估程序中需要对编制商标评估报告书;

6.商标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需要对其商标评估报告书进行内部审查检验是否合乎规则;

7.商标评估程序的最后一步是评估机构将审定后正式的商标评估报告书以及专家鉴定证书和证牌送交被评企业。

商标专用权进行再次转让过程中,可能会牵涉到商标的公证问题,有时会出现不用做公证,商标照常过户成功,也有时会出现不得不公证的现象,那么到底什么情况下要做公证,什么情况下不需要做商标公证呢?1.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再补充做。3.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双方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广州商标注册有很多要注意的地方,如果稍有疏忽,就会导致商标注册的失败,因此大家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一定要先进行商标的检索和查询工作,这对于顺利注册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今天就给大家具体介绍下商标注册注意事项有哪些。    

1、商标的名称不要公司的字号或者简称。申请人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很容易选用公司的简称来作为商标的名称,这样比较有利于商标的推广,其实,这样做是有一定的弊端的,因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通常比较看重品牌,也就是商标名称,通常不怎么关注是哪家公司,如果一旦品牌出现问题,那么生产公司也会受到一定的影响。    

2、不要使用行业词汇。所谓的行业词汇,指的是各个行业经常使用的词汇。比如家居行业中的家纺,酒行业中的酒窖等,它们在进行商标注册的时候,不是比较显著性的词汇,而是体现了商标的行业特色,这样在审核的时候,容易被直接忽略。    

3、商标名称要大于三个字。近几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重视,进行商标注册的申请量也越来越多,每年可以高达上百万个。因此几乎是所有的两个字的商标都被使用了,在商标检索的时候,基本找不到两个字的商标了,因此为了注册的方便和节约时间,大家可以直接选择三个字的商标名称。    

在商标注册的时候,还要注意不要剽窃别人家的商标名称。因为商标都是独一无二的,是不能相同的,如果自己的注册商标和其他的商标有类似的地方,不容易让消费者分辨,同时在以后也可能会带来麻烦,因此,大家在注册商标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上的几点内容,争取顺利通过注册。

关于注册公司这样的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学者们有不同认识,立法上也少有定位。解析商事登记行为的法律性质固然是一个难题,但对商事登记行为的准确定性是确定商事登记效力的前提,其对于研究整个商事登记制度,从而构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需求的规范化、现代化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查士丁尼在《法学总论》中指出:“法律学习分为两部分,即公法和私法。公法涉及罗马帝国的政体,私法则涉及个人利益。”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到公共权利、公共关系、公共利益和上下级服从关系、管理关系、强制关系的法为公法。而凡涉及个人利益、个人权利、自由选择和平权关系的法即为私法。”从对法律的公私法划分理论出发,商事登记作为商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存在颇多争论。

学界关于商事登记的性质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1.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

2.商事登记属于私法行为;

3.商事登记属于混合行为。

“商事登记属于公法行为”的观点认为,注册公司等商事登记行为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它是作为私法的商法的公法性最为集中的体现。商事登记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是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关系。此时国家机关与商事登记申请人办理登记行为时,不是以民法之机关法人这种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而是行使国家权利。

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也有学者认为其属于商组织法的范畴,商组织法有明显的强制性规定,因而属于公法范畴。此观点仅片面地强调国家意志和行政行为在商事登记中的主导位。从现实角度考察,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确实在很大程度上体现的是国家管制的功能,这与我国商事登记制度的发展历史和计对经济时代留下的惯性思维有关。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最早可溯及秦代,迨至清末比较完善。其实质是一种特许制度,目的仅在于征税,而不是为了保护和监督商业。

到了近代社会,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作为能的管理者,成为指挥整个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唯一主体。而传统行政管理体制下,以行政机构身份出现的商事登记机构无法脱行政权力的约束,而将登记视为一种行政授权。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在传统社会文化背景下所造成的“官本位”想已经根深蒂固,再加上思维惯性的使然,导致人们依然将商事登记为实现经济管制目的的重要手段之一,忽略了当事人在商事登记过中的能动作用,忽略了商事登记中商主体对设立的主体类型、营业范围、投资方式等登记事项同样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享有选择啪权利。这种主张只适合于国家对一切经营活动实行严格管制的计划经济运行体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该主张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批评和质疑。

一、注意商标标识和创意在申请前的保密企业在申请注册商标前,应当注意对商标标识及创意的保密,以免遭受他人抢注,遭受他人抢注后,企业将消耗极大的时间及金钱来夺回商标,甚至可能永久失去该商标。所以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应尽量避免通过出版物、网络、销售、商务谈判等任何方式公开使用商标标识,在委托创作、合作创作过程中也应采取保密措施避免创意的泄露。

二、商标注册前的检索商标注册申请遵循在先申请原则,谁先提交申请,谁就拥有商标。所以在提交申请材料之前最重要是进行商标名的检索,确定没有相同相近的商标已经率先进行了注册。增大商标申请的通过率。

三、保证核心类别同时关注相关类别企业进行商业活动不可能仅仅只涉及到一个商标,在企业已经将核心商标注册后,同时需要注意要在类似或是关联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注册。跨类别注册,在相关类别上的注册能够扩大商标权人原有的排他权,以保护核心商标不受侵犯,避免别有用心者攀附商誉、混淆市场;同时为企业日后在其他相关领域的拓展奠定基础。

四、商标最好分开注册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均能成为商标的要素。在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时,最好将组合商标分开注册,因为对于组合商标在审查时任何一个元素不符合要求,整体商标均会被驳回。

五、注意商标设计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来讲,一件独创的富有美感的商标标识,往往也能获得版权保护。但是商标申请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著作权,否则商标有可能被撤销。


 

版权所有: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