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广州商标注册抢注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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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商标注册抢注的含义

作者:广东捷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1-01-03 08:33:23

商标的抢注不同于商标的侵权行为,现如今我国越来越加大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商标的抢注行为在市场中已经席卷而来,同地区抢注商标行为更为明显。下面公司为大家简单介绍关于广州商标注册抢注的含义。

《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厂商的名称字号等也同样包括著作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那么商标抢注有几层含义呢一种是抢先注册别人未注册的商标,很多种现象是企业合伙人分开后因原创始人没有进行商标注册,而离开的合伙人将商标进行注册申请。

二是跨省市将已经被熟知的商标或驰名商标进行注册。其利用地域差别或不同类别上使用注册人商标。三是将他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企业名称字号及著作权作为商标注册,那么抢注商标行为能带来何种好处呢。

首先就是成本低,商标注册费用使企业和个人都能承受,且有效期10年无需交其他任何费用。最主要的一点是利润高,利用在先的知名度进行自身的经济需求。同时转让的价格也是高昂的。但如今商标局审查越来越严格,抢注行为很可能面临着被异议和驳回的风险。

综上所述,主要目的当然是保护自己的品牌权益了,而商标抢注行为就会造成侵害他人商标注册的权益,商标抢注行为是不可取的。所以我们建议,商标申请人要尽早申请注册自己的商标,以免被他人抢注,造成巨大损失。

若因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提交的申请资料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应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更正商标申请/注册事项申请书》(该书式可在中国商标网下载),申请人、商品或服务项目及商标图样不得更换,同时交回旧注册证等,并按规定交纳500元规费。我局更正后会核发新的注册证等文件。

若因商标局信息录入有误,导致注册证或受理通知书等文件出现错误,可以在中国商标网错误信息反馈中填写“有误商标数据更正单”,或者来函反映错误信息,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改正信息。商标权利人要将旧注册证等退回我局,更正后由我局核发新的注册证。

专利法不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2、科学发现。它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它是以有生命的人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病灶的过程。

5、动物和植物品种。但是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授予专利权。

6、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7、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一家企业,想要得到壮大与发展,必须注重品牌打造。随着知识产权在人们日常生活和工作中的影响越来越大,很多企业和个人都开始越来越注重商标注册。但是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知不够深入,导致商标经营使用不善,商标经营不善很可能对企业带来不良的影响,因为你可能在不经意间就侵犯了别人的商标专用权。小编现在提醒您:一旦被指商标侵权,又该如何应对?   

(一)不侵权抗辩   构成商标侵权的三种行为:   

1、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或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权利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2、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3、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他人已经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具体是否适用,需根据具体案情进行抗辩。被诉商标侵权该怎么办?   

(二)侵权不赔偿抗辩   

1、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商,如不知道是侵权商品的,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赔偿无依据抗辩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权赔偿数额是按照一定赔偿计算标准顺序计算的,根据此规定被告可从原告是否能提交证据证明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商标许可使用费等方面进行原告的赔偿数额无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抗辩。   

诉讼往往被认为是解决争议的最后途径,但实务中原告选择诉讼方式可能不仅是一案之纠纷,面对诉讼纠纷,可以选择遵从法院安排通过审判后的判决执行,当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最有利解决方案。

面对商标侵权纠纷,不一定要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比如可以与原告取得沟通达成调解,在法院同意下撤销诉讼,减少自身诉累,或经法院途径签署调解书,不仅可相应减轻责任还可具有公信力。“不打不相识”,如果在这样的契机下与对方促成合作的机会,那也是一件圆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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